1、党支部制定发展计划。
2、党支部委员会讨论,从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3、党支部支部指定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谈话教育和考察。
4、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在《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考察材料》上填入考察意见。
5、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党支部组织委员听取培养联系人意见和了解党内外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的意见。
6、召开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情况,并确定发展对象。
7、参加省直机关工委或局党委组织的积极分子培训班,并通过考试(没有经过培训的、考试不合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8、政治审查(政审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进行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9、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发展对象属处级领导干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局党委组织部征求意见)。
10、向单位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对象情况,并请审查。
11、经组织部门审查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范围:本单位和机关。
12、党支部确定入党介绍人(要有二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
13、填写《入党志愿书》。
14、党支部委员会审查《入党志愿书》,讨论并形成意见。
15、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党员大会:
(1)清点人数,党支部书记宣布会议事项。
(2)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3)入党介绍人介绍对申请人的培养考察情况并宣读介绍人意见。
(4)党支部委员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议情况并表明党支部委员会意见。
(5)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6)申请人对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7)与会党员举手或投票表决,党支部形成决议,并将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签注意见时,应注明应到、实到会人数及表决情况(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16、报党委审批(报送材料:《入党志愿书》、《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考察材料》、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考察材料等)。
17、上级党组织派组织员同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考察(组织员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18、党委审批(党委开会前先与党委委员沟通或传阅入党人材料):
(1)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2)对《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3)党委集体讨论审批(审批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预备期应从党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19、及时将党委审批意见通知报批的党支部,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与新党员谈话,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将其及时编入党支部)。
20、组织预备党员宣誓。
21、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内容:确定培养联系人,听取本人汇报,党内生活锻炼、分配适当工作、定期考察写实)。
22、预备期满前,本人应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3、培养联系人向党支部委员会汇报教育考察情况。
24、预备党员转正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范围:本单位和机关。
25、党支部委员会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26、党支部委员会审查并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
27、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
(1)申请人汇报预备期表现。
(2)党支部委员会介绍情况并提出能否转正意见。
(3)与会党员发表意见。
(4)与会党员举手表决,形成决议。
(5)申请人表明态度。
28、报党委审批(党委应进行再审查,并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议,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党委转正决议和转正日期,按期转正时间应从预备期满之日算起,其他转正日期应由党委明确)。
29、党委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
29、党支部收到通知后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30、相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归档材料:《入党志愿书》、《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考察材料》、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等)。
说明:
1、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申请人不能发展入党。
2、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3、公示内容:
(1)发展前公示(即党支部委员讨论确定发展对象之后,预审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审查之前):发展对象的自然情况,参加工作时间,第一次申请入党的时间,确定为积极分子时间,确定为重点积极分子时间,确定为拟发展时间,参加培训班情况。
(2)转正前公示(即党支部大会讨论转正之前):预备党员基本情况,预备期起止时间。
4、党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也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5、预备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6、发展党员程序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执行。
7、积极分子培养期间和预备期一年中要向党组织有口头或书面的思想汇报。
8、28岁以下团员青年一般通过“推优”工作发展为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