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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程序
来源:作者: 发布于:2010-07-26点击量:   

  1、党支部就不合格党员存在问题核实取证,并形成综合材料。
  2、支委会对材料进行研究和认定。
  3、党支部指定专人找不合格党员谈话,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关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如果有误,可重新认定)。
  4、召开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及时与党委沟通。
  5、召开支部党员大会:
  (1)学习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有关规定。
  (2)支委会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本人态度和处理意见。
  (3)本人做自我批评或说明、申辩。
  (4)到会党员讨论处理意见,并进行表决通过(表决时,被处置党员应退场)。
  6、支委会将处理决定同本人见面,由本人签署意见(如不签意见,要将情况向上级党委说明)。
  7、支委会及时将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填写在《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里,连同主要事实调查、证明材料一起报党委审批。
  8、召开党委会,研究后形成审批意见,审批结果及时通知报批党支部。
  9、党支部收到党委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找被处置对象谈话,转告党委的审批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10、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宣读党委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决定。
  11、相关资料归档(包括:党委批复、支部大会决定、《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综合材料、退党申请等)。
  说明:
  1、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
  (1)丧失或本来就缺乏共产主义信念,不具备党员先进性,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
  (2)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或是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出现此类情况,经教育不改的党员。
  2、处置不合格党员方式: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党内除名(限期改正时间为一年)。
  (1)凡是被评为不合格党员而又不愿意改正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应从党内除名。
  (2)被评为不合格党员并经过党组织的教育帮助,表示愿意改正并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可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处理,限改时间为一年,经过限期改正仍无转变的应予除名,不能再延长限改期。
  (3)凡本人不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和接受党的纪律约束,而主动要求退党的,应当同意其退党。
  (4)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有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应该按自行脱党论处。
  3、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不定格次,确实存在突出问题的,可以按照批评教育、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三种方式进行处置。
  4、如果处置决定完全符合事实,并得到上级党组织的批准,即使受处置党员拒绝签意见,处置决定也是完全有效的。
  5、处置不合格党员程序也是民主评议党员工作里的一项重要程序。要注意把好几个环节,即:核实取证、研究决定、材料同本人见面、召开支委会、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处理决定同本人见面、上报党委审批等。
  6、只要不是纪委立案处理的违纪党员,支部可以参考此工作程序进行。
  附:《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

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职务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入党
时间
 
工作单位
 
存在问题
 
党支部意见
(支部书记签章)
                               年 月 日
党总支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党委意见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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