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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工作管理规定
来源:作者: 发布于:2010-07-26点击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依据《会计法》、《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局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二条财务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主管财务副局长对局长负责,协助局长全面领导财务工作。重大经济事项由局长提出,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条财务处是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全局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在局长和主管副局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各项财务工作。
  第四条各地勘单位设置财务科,负责本单位的财务工作。不允许在财务科之外设置任何同级财务机构。
  第三章财务管理模式及职责
  第五条各单位均实行“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模式。一个单位建立一套总帐,建立一个银行基本帐户。
  第六条财务处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结合局具体情况统一制定各项内部管理规定和办法。协助局领导制定有关经济政策。
  2、负责编制汇总、上报、下批预算工作。并对预算执行过程实施全面监控。
  3、统筹安排调度全局各项资金,加强宏观调控,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实施对财务机构及财务人员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业务培训。
  5、认真开展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计算、记录、反映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情况,统一对外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
  第七条财务科职责:
  1、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财务法律、法规和局制定的各项规定制度。
  2、接受财务处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3、认真开展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计算、记录、反映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情况。
  4、保证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财务处报送会计报表。
  5、编报、执行财务预算。
  6、协助单位领导做好经济管理工作。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八条预算工作是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贯穿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财务处要依据《预算法》的要求,建立科学的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程序。
  第九条预算编制坚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采用自下而上、逐级汇总、上报、下批的程序。
  第十条预算编制方法
  1、地质找矿费用按地质项目工作量情况编制。
  2、人员经费按核定的各类人员工资总额编制。
  3、公用经费按确定的各项预算标准编制。
  第十一条预算一经批复后,必须坚决执行,不能随意调整。
  第五章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收入是指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经营收入、地质成果转让、探矿权转让、其他收入等。
  第十三条要保证各项收入合理合法,并要及时、足额纳入帐内管理。防止资金体外循环,杜绝“小金库”等行为的发生。
  第十四条地勘单位报经上级批准、对外转让国家地质成果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国家基金”。
  第十五条地勘单位取得的经营收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交纳应缴各项税费。
  第十六条支出是指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地勘经费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十七条各项支出范围和标准,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下达用于特定项目或专门用途的专项经费,要专款专用,其收入和支出要在帐面上单设帐户归集。
  第十九条关于维修费用支出管理
  1、预算批复的零修费用按预算执行。
  2、专项维修工程项目需书面报局审批后方可开工支付费用。
  3、除零星维修外的其它维修项目工程,都必须有预、决算。
  第二十条各单位的地质项目经费支出由总工程师审批;发生的其他经费支出,由队长审批;队长发生费用支出由党委书记审批。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必须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大额支出应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结算。
  第二十二条“存量资金”是指单位上年度末“货币资金”的余额。动用“存量资金”必须书面报局财务处审批。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购入、售出、报废等要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做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四条需用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向企业投入的,报经局批准后,应及时进行报送等有关帐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要及时清理。已挂帐六年以上,并确认无法收回的,相关人员写清过程及原因,单位监察、审计部门审核后,单位领导研究批准,可作坏帐处理。
  第七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加强对财务工作人员的监督,财务人员的工作发生变动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发现隐患问题及时处理。财务科长任免,要报局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建立财务科长季报告制度。季度终了后十日内财务科长要署名向财务处书面报告。报告本季度内单位关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局内规定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财务处对各单位的财会工作、财经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每年要进行专题检查。
  第八章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指标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要于当月3日前向局报送上月定期会计报表,报表内容: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明细表、现金流量表,并附简要文字说明。
  第三十条年终决算报告按布置要求执行。临时有需要报送的表式,按临时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总结、考核和评价财务状况及财务成果的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预算资金节余率、总收入节余率、货币资金增长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
  第三十二条评价指标计算公式
  负债总额
  1、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
  预算资金节余额
  2、预算资金节余率=—————————×100%
  全年预算总额
  节余率
  3、总收入节余率=———————×100%
  全年收入总额
  (期末货币资金-期初货币资金)
  4、货币资金增长率=—————————————×100%
  期初货币资金
  年末所有者权益
  5、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00%
  年初所有者权益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地勘单位。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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