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请示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但是,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
第五十三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但是对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必须对当事人和其他人保密。
经人民法院许可,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是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向当事人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进行。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