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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心得----按“规则出牌”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一剂良方
来源:作者:邓海 发布于:2013-06-24点击量:   
按“规则出牌”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一剂良方
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
纪委书记 邓 海

  前一段时间参加党校学习时,大家在学习讨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时有人谈到一个话题:腐败问题目前普遍存在,并且有全民参与腐败的趋势。此话看似有点耸人听闻,却也道出了一个事实。目前的确存在一定程度的全民参与腐败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们的政府某些部门和某些人员在办事处理问题时“不按规则出牌”,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不按规则和程序办事。
  曾几何时,在我们国家出现了一种让人很头痛的现象,即到政府某个部门办事,很正常的一件事情,却被卡住不办,最终的解决办法是找人或花钱把事办了,如果事情比较重大,找不对人还办不成,找对人送不上钱办不成。如果是一件不符合规定的事情,只要找对人、送上钱,事情照样能办成,权力寻租似乎成为一种“潜规则”。这便给老百姓一种错觉:只要有人、有钱就能把事情办成,所谓的有钱能使鬼推磨。导致两种结果:一些官员把权力当成中饱私囊的生财之道,把以权谋私当成一种理所当然的程式,置国家政策不顾,置党纪国法不顾,极大的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就有了“你是替党和政府说话呢还是替群众说话”这样把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对立起来的“正常”怪话;第二种结果是能正常办的事,由于在某些官员身上碰了钉子,便变成了不正常,需要通过特殊办法去“运作”。这便在普通老百姓心里形成了一种潜移默化的心态,认为当前的社会是一种“找人的社会”。造成“只要办事就要找人,就要花钱去运作”的“正常”行为。于是乎,办什么事首先要问的是:你某某地方有人吗?能说上话吗?因为能说上话就能送上钱,能送上钱就能办成事,不正常的事、不符合规定的事也能办成。也真是这么回事,因为我们也曾遇到过、看到过并且也经历过。这也就是所谓的“全民参与腐败”的说法根由。关于这一观点是否成立,言论颇多,说法不一。笔者认为这一说法是成立的,这一说法与“全民腐败”之说不同,主要原因在“参与”上,“全民参与腐败”与“职务犯罪”或“腐败”更有着本质的不同。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对象指向明确,即有职务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腐败”一词,其基本含义是指有机体腐乱。引深意义有“人的思想行为的腐化堕落”和“制度、组织、机构的混乱、黑暗”等。无论是职务犯罪还是腐败,都是一种职务行为。没有职务的人是不能形成职务犯罪或者不能导致腐败。与其职务的相关性主要体现: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如以权谋私或权钱交易;二是行为人在履行职务时,滥用职权、亵渎职务如刑讯逼供等;三是行为人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职务如玩忽职守等。
  职务犯罪当然有其职务人自身因素,无论是其素质低下、党性修养不强、思想行为堕落等,还是其放松自身的政治学习和提高,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究其根本原因是丢掉了服务大众的基本思想,动摇了“规矩不可逾”的基本理念。其实职务犯罪历时久远,随国家的产生而出现,并且任何时代的职务犯罪尽管原因多样与复杂,但与权力的寻租、权力的滥用、权力的失控等密切相关。分析现阶段我国职务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主观方面有理想信念动摇,自律意识薄弱,自控能力缺失,侥幸心理太盛,贪欲动机膨胀,“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客观方面主要有政治体制方面的原因:存在“人治大于法治”现象,权力过于集中,官僚主义盛行,寻租市场广泛,权力监督乏力,“权力(尤其特权)没人能监督,更没人敢监督”;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性、盲目逐利性、效益至上性,金钱万能的拜金主义成为职务犯罪的动力源,多元化的经济体制为职务犯罪提供了温床,分配差距成为职务犯罪的诱因;大众的矛盾心态与对社会及人的漠视心理等原因导致了“全民参与腐败”现象的产生与存在。
  对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的方式方法,笔者提出了按“规则办事”主要基于以下几点体会和认识。第一是基于预防为主方法即要从基本入手,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法律条款,堵塞权力寻租漏洞;要加大对拥有公权力人员的选拨、职务升迁的规制,并加大廉洁从政教育,提高公务人员的从政素质,使其切实按规则办事,按“套路”出牌。第二要赋予反腐败的专门机构特殊的职权。使其拥有独立执法权力(调查权、传讯权、搜查权、逮捕权、起诉权、自由采取行动权),同时要接受专门监督;办案经费得到充分保障,人财物优质资源配置;不断研究与调整廉政政策与对策 ,特别是要加大惩处力度,对职务犯罪实行零容忍,继续降低贪污受贿标准,将现在的5000元降低到3000元。第三实行多头防控,力争标本兼治。加强内部管理,注重外部监督,实施重点防控,重视廉政教育,开展“严打”运动;针对目前行贿者行贿手段花样翻新,治罪较轻,甚至难以治罪,要重视对行贿者的打击力度,切断受贿源。打击手段要从形式上进行法律惩处到实体上的准确量刑。第四完善的制度是阻止权力滥用的最好保证,同时制度的落实也是保证公权力拥有者按规则办事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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