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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直属机关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吉林机关党建网作者: 发布于:2012-02-16点击量:   

关于印发《吉林省直属机关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机关党委(总支):
  现将重新修订后的《吉林省直属机关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吉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2年2月13日
  吉林省直属机关
  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机关效能和干部职工文明素质,促进吉林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神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动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大力提高单位文明程度、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和促进事业发展的有效形式。加强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不仅为完成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任务提供思想政治保证和精神智力支持,而且对各级机关和全社会都具有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条  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加快振兴、富民强省”总目标,大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不断巩固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着力提高职工的文明素质和机关文明程度,为推动吉林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吉林省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直机关文明委)是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协调领导机构,其办事机构为吉林省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直机关文明办),设在省直机关工委宣传部。省直机关文明办的主要职责是:建立和完善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各项规章制度;负责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先进个人的考核、评选和日常管理工作;向上级推荐文明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五条  省直各单位要建立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配齐配强专职或兼职办事人员。各级领导要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配合抓,有关部门具体抓,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建立自上而下,一级抓一级,一层带一层的责任制,切实抓出成效。
  第二章  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任务
  第六条  推动机关文化建设大发展大繁荣。大力开展具有部门特点的机关文化建设,着力建设机关精神家园。通过思想教育、理念培养、典型引导、奖惩激励、制度规范等有效措施,发挥文化育人的作用,实现对机关职工干部思想、信念、精神的再塑造,打牢机关干部职工共同的思想政治基础,促进干部职工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不断增强机关党组织的凝聚力。
  第七条  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大力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理论宣讲活动,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党员干部、教育职工,构筑共同的理想信念基础。坚持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教育,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诚信,用道德建设的实际成果促进机关风气的改善和提升,不断增强省直机关的公信力。
  第八条  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按照科学发展、加快振兴,努力让城乡居民生活的更加美好这一工作总要求,切实加强机关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做好群众工作,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扎实推进机关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强化服务、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努力营造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浓厚氛围。按照“为民、务实、清廉”总要求,加强思想教育,引导干部转变观念,破除官本位意识和特权意识,坚持权为民所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执行力。
  第九条  抓好政(行)风建设。积极倡导“快、实、细、新”的机关工作作风,整治“庸、懒、散”的不良作风。以提高机关党员干部的自律意识为重点,完善惩防体系,突出权力制约。大力倡导紧密联系实际之风、务实重行之风、改革创新之风、艰苦奋斗之风、密切联系群众之风,不断改进会风、文风。大力开展节能减排,加大治理“三公”消费力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增加党员干部行为的约束力。
  第十条  扎实开展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广泛开展以弘扬雷锋精神为主题的社会志愿服务活动,大力宣传“奉献他人、提升自己”的志愿服务理念,培养学习雷锋、做自愿者的文化自觉。坚持以相互关爱、服务社会为主题,紧紧围绕讲文明树新风、扶危济困、应急救援、大型社会活动以及传统节日等方面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开展科技、文体、法律、卫生志愿服务,普及科学知识,传播先进文化,切实提高精神文明创建水平。
  第十一条  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立足本单位实际,制定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从基层抓起,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典型示范,整体推进。制定操作性强、标准明确的文明单位创建实施意见和考评细则,夯实创建基础。发挥广大职工在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吸纳职工广泛参与,让职工在参与中接受教育,在实践中得到提高,逐步提高本单位的文明水平。
  第三章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标准
  第十二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须是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创建文明单位工作走在省直机关前列,连续获得和保持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称号,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企事业法人单位。具体标准为: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党组织能够认真学习、贯彻、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以身作则,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军民共建、拥军优属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努力为当地文明创建工作作出贡献。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建设,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人人皆知,人人皆行。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坚决防止不守信用行为。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三)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积极向上、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落实卫生防疫制度。深入扎实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率100%。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
  (四)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政务公开、厂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五)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开展节能减排、低炭环保的有关制度健全、措施落实、效果显著。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明显,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六)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质量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全国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十三条  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标准
  (一)能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并能用以指导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能准确地掌握中央和省委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积极参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具有较高的政策和业务水平。
  (二)在工作中能正确处理好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及时对本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提出指导性、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服务方面成绩突出。
  (三)热爱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立足本职,工作勤奋,积极进取,有较强的责任感、事业心,在各项工作中成绩突出。
  (四)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心系群众,执政为民,严于律己,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团结同志,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第四章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的命名、表彰
  第十四条  党的关系隶属于省直机关工委,具有法人资格的中直、省直单位(含在外地的省直单位),可申报省直机关文明单位。从事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二年以上、成绩突出的同志,可由单位推荐申报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的产生程序是:省直各单位在自检的基础上,向省直机关文明办申报,并把推荐名单上报省直机关文明办,由省直机关文明办组织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实行“届期制”管理,每三年命名、表彰一次,由省直机关文明委统一颁发荣誉牌匾和证书。每届命名有效期为三年,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在三年期满后需重新参加下届评比。
  第十七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的命名权属于省直机关文明委。省级文明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由省直机关文明委从本届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中择优推荐。
  第十八条  省直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对获得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单位职工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的管理
  第十九条  省直各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由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单位概况,创建规划,申报审批表,有关创建活动记录,重要会议材料,年度工作总结,各类奖惩记录,有关音像材料,各类检查考核记录等。
  (二)制定并实施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规划,对本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进行经常性地指导、督促和检查。每年将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告省直机关文明办。
  (三)对发生有损于文明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言论及行为进行坚决制止并给予批评、警告,及时向省直机关文明办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及时发现、培养、总结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加大对文明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的示范、辐射作用。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如变更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要及时向省直机关文明办报告;如分解或与其它单位合并,其原有“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自动取消,需重新进行申报。
  第二十一条  省直机关文明办对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有检查、监督权,每年按比例进行抽查,如发现在届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
  (一)领导班子在年终测评中群众满意率没有达到三分之二,领导班子成员有违法违纪现象。
  (二)因经营管理不当造成严重亏损、经济效益滑坡、单位事业受损或服务水平不高。
  (三)生产、经营、销售、传播假冒伪劣产品和淫秽制品,提供色情服务,行业风气不正。
  (四)由于防范不力、疏于教育管理等原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以及由于工作不力导致群体性事件。
  (五)本部门有“法轮功”等邪教痴迷者没有转化,发生严重治安、刑事案件。
  (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超标。
  (七)卫生状况差,环境污染严重。
  (八)申报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发生重大问题隐瞒不报,骗取荣誉。
  (九)封建迷信、赌博、婚丧事大操大办等活动得不到及时制止。
  (十)其它有损于文明单位荣誉称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二十二条  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一周内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和计划,整改工作限两月内完成,并书面报告省直机关文明办。整改工作完成后,经省直机关文明办验收合格后继续保留其荣誉称号,逾期或经考核不合格,则撤销其荣誉称号。被撤销荣誉称号的由省直机关文明办负责收回其荣誉牌匾,并进行通报。三年内不能参加省直文明单位的评比。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直机关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省直机关工委颁发的《吉林省直属机关“十一五”期间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实施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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