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管总局第20号令)、《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所属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指地勘单位依照规定取得地质勘探(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相关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具备安全生产任职资格后,取得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三条 各地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地质勘探安全许可证管理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 地质勘查单位不得将地质勘查项目中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一个项目中有多家施工单位的,要与施工单位逐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 凡拟承包地勘单位钻探工程、坑探工程的单位,必须持有效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报局工程安全处验证、审批后,方可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附表1)
第六条 由局属地勘单位组织下岗职工承揽的钻探、坑探等山地工程,要由地勘单位组织机长、副机长、班长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必须持有安全资格证书、参加生产的职工名单、生产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与地勘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报局工程安全处验证、审批后,方可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附表2)
第七条 在合作勘查的地质工程项目中,协议(合同)未约定由地勘单位进行工程发包的,不得使用局属地勘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外签订发包、承包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协议或合同。
第八条 地质勘查合作项目,协议(合同)约定由地勘单位进行工程发包的,地勘单位组织生产施工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执行。
第九条 局属地勘单位未按本规定执行的:
1. 一经查实,责令停产、整顿,直至符合规定要求。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自行承担。
2. 在年度“评先、评优”活动中均予以一票否决。
3. 地勘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科长、地质项目负责人分别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
第十条 规定实施前已发生与本规定不相符合的,至九月三十日前予以纠正;逾期不纠正,继续进行地质勘探工作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工程安全处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
第十二条 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注: 附表 1.《安全生产施工资格审批表》一附表一.doc
2.《安全生产施工资格审批表》二附表二.doc
3.《安全生产施工许可证管理监督检查表》附表三.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