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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钻探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工程安全处作者: 发布于:2012-03-29点击量:   

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
钻探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全管理是各类生产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在地勘单位的钻探施工中尤为重要。钻探施工一般情况下远离指挥机关、独立在山区,施工条件相对较差、人员分散,并且地勘单位的钻探工程绝大多数发包给个体经营者,他们容易形成只顾追求经济效益,忽略钻探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和事故的预防,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吉政发〔2010〕1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所属各地勘单位(地质勘查项目)中进行钻探施工的工程发包和承包的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第三条 各地勘单位在钻探工程发包(组织生产)之前,要认真对承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确认,凡不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不准许申报承包钻探工程:
  1.钻塔的外观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2.钻塔塔衣齐全,门字塔、角塔必须具备一节场房;
  3.钻机安全塔地板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使用数量;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条 各单位在钻探工程发包之前必须严格履行钻探工程发包审批程序,按照《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吉色地勘〔2010〕51号)进行认真填写,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后报局审批。
  第五条 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双方安全管理的负责人和职责要界定清晰。
  第六条 工程审批后,由工程发包单位(地勘单位)与申报钻探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协议,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开工前,发包单位向承包单位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风险抵押金不得低于人民币两万元。
  第七条 组织施工时,严格按所签订工程合同中审批、核定的钻机台(套)数为准,施工单位或发包单位不得随意增加钻机数量。更不允许承包单位擅自转包、分包,一经发现,增开的钻机立即停止施工,撤离现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自己负责。
  第三章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 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按照地质勘探安全规程(钻探工程规范)组织施工。
  第九条 开钻前,承包施工单位向发包单位提出书面开钻申请,发包单位的现场安全生产主管或监管人员要到现场审查验收、认定达到安全生产要求或标准并签字同意后,方可开钻。
  第十条 工程承包单位要配合工程发包单位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核定和确认,经检查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停产整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工程承包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关系到施工安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新进或更换工作人员时,须经得发包单位的同意,并对新进或更换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二条 工程承包单位在合同签订后,要根据工程要求完善自身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防止出现责任不落实和管理制度不完善的情况。
  第十三条 承包单位的钻探施工现场,必须在醒目位置悬挂或粘贴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法律规范、岗位规程等规章制度,使工作人员人人掌握并严格遵守。
  第十四条 承包单位要制定确保施工安全生产的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做到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技术措施有保证,确保安全生产。出现问题必须停产进行维护,不准带隐患生产。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应遵照执行有关安全文明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杜绝一切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擅自在野外使用明火者,经发现立即清出施工现场。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钻塔上方或塔内必须设有安全照明,符合夜间安全施工的照明要求。
  第十七条 雷雨季节,钻塔必须安装避雷装置,对避雷装置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测。检测期间必须以备用的避雷装置暂时替换,不允许在无避雷装置的情况下进行生产施工。
  第四章 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从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享有以下八项权利:
  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挥和强令冒险的作业。
  5.紧急避险权: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从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负有以下四项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作业,并应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符合施工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以避免或减轻作业和施工中的人身伤害。
  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从业人员直接进行生产作业,是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当事人。许多生产安全事故是由于从业人员在作业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后没有及时报告,错过了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理的时机而导致。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预防事故发生。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二章“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中的有关条款事项的,视情节将对工程发包方(地勘单位)可单处或并处以下处罚:
  1.对违反规定的发包方(地勘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的整改,暂停新工程施工项目的审批。整改后,方可从新进行钻探工程新项目的审批。
  2.因未履行审批程序、未执行对承包方安全生产条件检验和确认的,对已开工的钻探工程,进行停产整改。待整改符合安全生产施工条件并从新确认后,可以恢复生产,承包方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负责。
  3.年终考核时,针对违反本《规定》条款情节,安全生产项目予以扣分或一票否决。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条款事项的,视情节将对工程承包方(施工单位)可单处或并处以下处罚:
  1.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施工条件的承包方正在审批项目,不予审批;已审批的且达不到安全生产施工条件的钻探工程,立即停产整改,待整改符合安全生产施工条件,由地勘单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重新确认后,可以恢复生产,经济损失由承包方负责。
  2.对施工现场的无特种设备操作(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人员操作的特种设备,予以没收;对没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达不到按照《钻探施工操作规程》要求施工的从业人员,予以组织办班培训。因此影响生产导致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负责。
  3.视违反本《规定》条款情节,每发现一项对承包施工单位扣除500元—2000元。所扣款项由承包方(地勘单位)管理,可用于购置该钻探施工项目安全设施、从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及改善野外施工、生活条件。
  4.对不配合发包方进行安全生产条件确认、不积极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干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工作等情况的,对承包方的施工单位资格予以取缔并要求撤离现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
钻探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决定书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钻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单位
序号
违反规定内容
用“√”标注
发包单位     (局属地勘单位)
1
未履行审批程序、没进行安全生产前置条件检验及确认
 
2
没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责任落实不清
 
3
没执行风险抵押金措施或风险抵押金扣缴不足
 
4
擅自违反审批合同,增减钻机台(套)数
 
5
 
 
承包单位
1
未书面申请和未进行安全施工条件验收就开工的
 
2
不符合安全生产施工条件或带安全隐患进行施工
 
3
擅自新进或更换未经培训考核工作人员
 
4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责任制不落实
 
5
违法违规生产(野外擅自使用明火等行为的)
 
6
钻机缺少避雷装置、有违规特种设备的(如电焊机等)
 
7
从业人员权利义务得不到保证的
 
8
不积极整改或干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工作的
 
9
 
 
因你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事项,根据处罚依据决定对你单位进行如下处罚:            (用“√”标注,其它处罚可手写填入)
一、暂停新钻探工程施工项目的审批(    );
二、予以记录,年终考核扣分及否决(    );
三、停产整改、复查确认后可恢复生产(    );
四、临时组织办班学习、考核合格后上岗(    );
五、扣罚500元—2000元/项,用于改善安全施工及生活条件(    );
六、取缔钻探施工承包方,另换施工队(    );
七、其他:
        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工程安全处                                           
                                                   2012年    月    日
 
 
 
 
 
发包单位     (局属地勘单位)
 
负责人(签字)
 
承包单位
 
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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